民建河南省委会:当前信用监管的四个问题和六项建议

发布时间:2022-03-11  来源:民建河南省委会  浏览次数:3153
关于完善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提案
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9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强调:“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。”河南的信用监管工作以优化营商环境、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目标,在重点行业领域推行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,取得了良好成效。但是还存在不少问题:
(一)法规制度不健全,承诺制度落实难。一是没有充分的法律条款作为依据,对违背信用承诺的主体实施约束惩戒,失信成本低,威慑力不足。二是工作机制尚未有效建立,信用承诺由谁记录、执行情况由谁检查核实,违背信用承诺由谁执行惩戒等问题尚未得到解决。三是信用承诺的内容、格式等不规范,条款不具体。违背承诺导致的后果不明确,很难实施惩戒。
(二)行业领域监管不完善,分级分类监管难。一是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,可能导致同一企业不同地方评价结果不同,造成“数据打架”。二是各行业主管部门尚未出台行业信用监管办法,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及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措施有待进一步明确。三是信用评价中存在信用信息纬度不够、更新不及时等问题,无法全方位真实客观的反应企业信用水准。
(三)联合奖惩系统嵌入推进慢,执行难。一是不少省直部门审批系统使用的是国家部委统一开发部署的系统,要将省“一体化”联合奖惩系统嵌入事项办理各环节,协调难度非常大。二是国家层面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仍未正式印发,存在法律依据不足、执行标准不一等问题。
(四)信用修复机制有待完善,修复结果同步难。目前信用中国网站仅提供行政处罚的信用修复,对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其他失信行为的修复机制不明确。信用中国网站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之间、第三方机构(如企查查、天眼查)与信用门户网站之间未实现修复信息的同步,存在企业同一处罚需要多处修复的情况。
为此建议:
(一)完善制度体系。完善《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》配套制度,重点在信用信息管理、信用承诺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、信用联合奖惩、信用修复、信用服务业培育发展、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制订规范性文件,增强信用法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。
(二)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。打破部门数据壁垒,推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作开放,与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河南)以及省级其他重要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、信息共享。
(三)加强行业领域信用监管。推动一批具有市场监管、行业监管职责的省直部门出台行业信用监管办法,围绕重点监管领域,率先构建符合市场监管、行业监管要求,覆盖事前、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信用监管机制,全面提升行业信用监管能力和水平。
(四)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。推动有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,同时告知主体开展信用修复流程和路径。推动“信用中国(河南)”信用修复结果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河南)之间实现修复的信息同步,实现“一处受理,一次办成”,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,提高企业获得感。
(五)加强准入前诚信教育。由政府主导,开展诚信文化教育宣传。在对企业进行准入前审批时,做好事前诚信教育,通过行政许可前的信用公开承诺以及提供标准的信用报告范式,引导市场主体重视信用,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信用监管。
(六)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。以优化营商环境为落脚点,落实我省服务型行政执法的要求,将失信惩戒机制的专业化知识、监管力度与温度融合。对轻微失信行为,通过企业信用预警、签订承诺书等方式,减少企业再次违法的概率,同时在全省范围内保证惩戒措施适用的一致性与统一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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